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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教育廳 江蘇省政府教育督導團 關于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的處理意見(試行)
蘇教規〔2009〕1號
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導室: 為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深入實施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意見》(蘇辦發[2009]24號)(下簡稱《意見》) 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教育實際,現就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處理意見涉及的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是指《意見》中所提及的違規辦學行為。中小學其他違規辦學行為按已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二、處理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堅持“屬地管理、懲防并舉、依法問責、強化導向”的原則。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精神,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在法律法規授權基礎上,加強教育、嚴肅問責,多舉措糾正違規辦學行為。根據違規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給予相應處理,重在形成良好的工作導向。 三、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按以下分工和程序進行: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對所轄學校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工作。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直接組織開展對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工作。對違規學校和個人的處理,如涉及其他機關職權,需要以其他機關名義作出處理的,由原查處機關向有權作出處理的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3年內不得評優評獎或申請行政確認,并撤消已有榮譽稱號或行政確認,年度考核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得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列為重點督查對象,跟蹤督促整改,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況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直至撤消職務。法律法規有明確處罰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給地區、部門、學校、個人下達高(中)考升學指標; 2、以高(中)考升學率或考試成績為標準,對縣(市、區)、學校、教師和學生進行排名、獎懲; 3、在義務教育階段違規設立重點學校、分快慢班; 4、違規將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改制為民辦學校; 5、普通高中違規招生; 6、義務教育階段未實行免試入學、違規提前招生或以選拔性考試、面試、測驗等各種考試和變相考試,以及各種學科競賽成績、特長評級作為錄取依據; 7.普通高中舉辦復讀班,或接受學生插班復讀。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2年內不得評優評獎或申請行政確認,對主要負責人實行告誡談話,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逾期不改或情節較重的,3年內不得評優評獎或申請行政確認,并撤消已有榮譽稱號或行政確認,年度考核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得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列為重點督查對象,跟蹤督促整改,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況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直至撤消職務。法律法規有明確處罰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學生每天在校集中教學活動時間、家庭作業量超過規定要求,體育活動時間達不到規定要求; 2、考試科目、次數及內容超過規定要求; 3、節假日上課、補課; 4、隨意增減課程、課時,或隨意調整課程難度及教學進度; 5、高中提前分科分班; 6、違反國家關于中小學教輔資料管理的規定,組織或變相組織學生訂閱教輔書籍、報刊,增加學生負擔; 7、組織中小學學生參加各種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競賽; 8、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文化補習班,或者通過租借校舍、場地等支持社會辦學機構舉辦文化補習班; 9、統計、公布考生個人或集體的高(中)考成績、名次、上線率等信息,宣傳炒作地區、學校、學生的高(中)考成績、升學率以及高(中)考狀元; 10、其他違規辦學行為。 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肅紀律,嚴格問責。對抗拒、阻撓檢查,不執行、不落實上級處理決定和建議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因查處不力、轄區內學校多次被曝光、查處的市、縣(市、區)教育局,由上級教育部門通報批評,并視情況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七、各地應當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違規辦學行為處理辦法。要開展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專項督導和隨機督查,設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加強對違規辦學行為舉報的核查,做到有報必查,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要明確機構職責,統一受理舉報、開展督查及處理違規辦學行為。要建立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處理登記制度,定期公布各地受處理違規辦學行為的數量、事項,督促各地各校規范辦學行為。 八、根據本《意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應報教育廳備案。 九、本《意見》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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